[政策法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2019-05-17

[政策法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湘政法發〔2012〕44號)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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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問題,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在決定、實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活動等事項前,對可能發生的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科學預測、分析評估,作出是否實施、如何實施的決定,并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會穩定風險。

第三條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權責統一,合法合理、客觀公正,統籌兼顧、以人為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重大事項范圍

第四條 相關處室在審查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涉及到以下內容時,都屬于評估范圍,具體包括:

(一)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用事業、醫療衛生、教育、住房、“三農”等涉及民生問題的重大決策。

(二)社會發展、社會管理方面廣泛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三)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產權轉讓、職工身份轉換、員工安置等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改革改制舉措。

(四)征地拆遷、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移民安置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規劃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五)涉及面較廣的有關產業、行業的政策調整。

(六)涉及較大群體利益訴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調整。

(七)參與人數多人員集中的大型活動。

(八)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五條 合法性評估。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精神。

第六條 合理性評估。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是否符合絕大多數群眾意愿;是否兼顧群眾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是否兼顧各方面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可行性評估。是否廣泛征求了意見;是否組織開展了有效的前期調查研究和宣傳解釋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關政策是否具有連續性和嚴密性;出臺時機是否成熟;實施方案是否具體、詳實、周密、完善、切實可行。

第八條 可控性評估。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非正常上訪的隱患;是否存在連帶風險或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是否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是否有化解不穩定因素的對策;是否有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章 責任主體

第九條 各承辦處(室、中心)是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

第十條 辦黨組會議、辦務會議和各處(室、中心)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研究重大事項的必經程序。重大事項未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一律不上會研究。

第五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確定評估事項。需要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事項,由相關處(室、中心)確定并提出。

第十二條 成立評估小組。重大事項的各承辦處(室、中心)負責組織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可以委托專門的咨詢機構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可提請省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維穩辦”)或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辦”)牽頭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小組廣泛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評估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及其他相關問題,進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項分析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對風險發生的概率、可能引發的矛盾沖突(人員數量、范圍和事態的激烈程度)以及負面影響等作出預測,提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能實施的意見,在聽取同級維穩辦、聯席辦的意見后,形成專門的評估報告。對重大復雜疑難事項的評估,評估小組要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作出評估決定。辦務會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認真進行集體研究,科學作出決定,確定該重大事項是否實施,并作出評估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省維穩辦、聯席辦備案。

第十五條 落實維穩措施。對重大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作出決定后,要根據分析評估情況,制定和落實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措施,嚴防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要加強對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究,并適時進行調整,完善應對措施。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各處(室、中心)根據辦辦法,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和配套辦法,建立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流程,抓好落實。

第十七條 對于應對評估不評估、評估走過場、評估報告不準確、評估決定不正確,造成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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